(2)实施“卫生强基工程”、“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工程”,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区(市)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根据国家下达项目和资金,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安排6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加强县级医院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在两个区(市)探索推进县乡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十项惠民便民措施。(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开展基本医疗保障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疗保障费用。(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监察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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