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市卫生局)
(2)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市卫生局、经信委、商务局)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指导、督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设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卫生局、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区(市)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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