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市)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区(市)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区(市)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各区(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乡镇协调发展的责任,综合考虑区(市)、乡镇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大对所辖乡镇的补助力度。市级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区(市)实行补偿政策。对自身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区(市),每年市级财政综合考虑财力缺口额和区(市)财政困难程度,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提高基本支出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对上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市里综合考虑各区(市)制度实施、综合改革、服务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支持各区(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