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同时,各级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管理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根据上级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区(市)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区(市)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对超编人员和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由各区(市)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费用由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进度,完善相关政策办法,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就诊费用,其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大力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