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根据国家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可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和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指导意见,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诊疗流程的基础上,依照公益性、成本补偿性原则,参考全省平均水平,制定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对实行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的地区,由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各区(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并按规定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实时更新。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区(市)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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