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受理;
2.申请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环保部门受理;
3.申请用地预审,国土资源部门受理;
4.报批立项,发改部门受理;
5.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受理;
6.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受理;
7.工程勘察设计并办理勘察文件,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受理;
9.建设工程招投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0.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1.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2.归集建设工程档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3.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14.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受理。
以上办理事项所需材料,根据受理部门要求提供(受理部门要一次性告知)。
三、具体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审批办理机构。各区(市)要抓紧建立和充实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的审批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审批办理机构的日常运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6月底前审批机构和人员经费要落实到位。可在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手续办理“一站式”窗口,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也可在区(市)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集中办理有关许可审批。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区(市)长是当地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法人是主要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调查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有关部门要加快审查、审批进度。
(三)加强督导考评。市农房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督促检查、考评各区(市)农房集中连片建设改造项目规范运作及施工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级农房办要继续发挥牵头作用,按要求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依法审批、运作规范的示范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不按程序审批、不按建设方案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不按规范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建设监管不力的,市里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文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启动约谈问责程序,严格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