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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配建范围与配建比例。

  1.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拟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进行住宅开发的用地,当多层住宅(含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量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或高层住宅建筑总量超过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由土地竞得人(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配建不少于6%的保障性住房。

  2.凡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一次性解决改造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外,其多层住宅(含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量超过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或高层住宅建筑总量超过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的,开发企业应配建不少于2%的保障性住房。

  3.具体配建比例及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规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需求等因数综合确定。

  (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将上述内容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

  (四)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市、区(市)政府,由属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物配租,并根据市、区土地收益分成比例确定产权归属。根据产权归属,后续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和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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