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取暖费用标准。对达标的节能住宅,继续执行2008年实行的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缴。
(六)住房保障政策。各地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按照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计划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回迁安置楼房,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五、资金筹措与使用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国家支持、地方政府配套、企业自筹、个人投入、经营城市、市场化运作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按照《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企业自筹和个人负担的比例各地可参照2010年标准自行确定。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区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借助天保工程、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和被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有利政策机遇,继续加大向国家有关部门的争取力度,增加国家对棚户区配套设施的资金投入。
(二)做好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政策争取工作。按照我区上报的配建规模,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补贴,并且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使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
(三)经营城市和土地收益。各地要通过经营城市解决资金缺口,在新建安置楼房时搭配建设部分门市、车库等商服用房增加收益,以及通过棚改腾空土地取得出让获得收益,用来弥补改造资金的不足。
(四)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按照全区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组织编制棚改可研与初步设计方案,提早准备基础材料,对有贷款需要的县区局提供帮助。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设立专户,不得挤占挪用。
(六)棚户区改造资金测算。按照新建楼房成本每平方米1500元、新建平房成本每平方米1200元、平房维修每平方米700元,县区(局)址建设楼房项目个人交结构差价每平方米400元、新建平房个人承担每平方米300元、平房维修个人承担每平方米100元计算,异地建设和市场化运作项目县区(局)不投入计算,2011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44.3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楼房155.325万平方米,新建平房14.35万平米,维修改造74.59万平方米),共需改造资金约30. 24亿元,筹措渠道如下:
1、争取国家和省国有林区棚改补贴12.21亿元;
2、争取配建廉租住房补贴1.95亿元。
3、2010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结余资金0.4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