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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安装,应由具备乙级以上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地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定期安全检测属国家强检项目,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检测,凡有防雷装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检测。
  六、加强我区中小学校防雷装置的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资金落实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最大限度地降低雷击风险,消除雷击隐患,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教学设施等财产安全。
  七、对于在建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按以上条款要求,根据各自情况及时予以变更或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八、以上手续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区气象局窗口办理。
  九、安全、建设、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与地区气象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每年将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区的雷电防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共同做好我区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十、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依据《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防雷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当地防雷办公室进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雷电灾情收集电话:0457---2731672  2731673,电子邮籍:dxalflzx@163.com。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大署办〔2010〕6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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