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行署办、林业集团公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1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部门,驻加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的雷电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电力、交通、石化、金融、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遭雷击损坏的事故日益频繁,仅2010年我区就发生雷电灾害51起,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0〕19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我区雷电灾害预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及《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区建筑物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在设计前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设计单位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防雷中心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项目类别划分。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由大兴安岭地区气象局审核。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防雷设计图纸,方可交付施工。防雷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如有变更,需重新报审。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地区防雷中心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作为防雷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未取得《大兴安岭地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