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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4.1预防与预警

  针对获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灾难,要开展风险分析,危险源监控,完善预警监测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预报和预测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部门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

  (1)经风险评估得出的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灾难事故;

  (2)各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

  (3)各安全生产机构上报的信息;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部门和专家,根据预报信息分析、判断突发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势态的发生、发展,及时上报。

  4.1.2预警

  有关人员将信息汇总、分析后,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发生发展的态势,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的发生态势,发出预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预防行动。

  市应急领导小组对预警的突发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预警指令;

  (2)及时向各单位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

  (3)相关单位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4)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采取相应防范控制措施;

  (5)达到Ⅲ级以上事故标准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启动政府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准备

  接到事发单位报告发生Ⅲ级以上突发事故信息,依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通知相关部门;

  (3)跟踪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动态。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1)发生Ⅰ、Ⅱ、Ⅲ级突发事故;

  (2)发生Ⅳ级突发事故,相关单位和企业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援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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