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适用范围
1.3.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适用《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
1.3.2本预案指导范围包括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1.3.3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伤害、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安全工作副市长、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组长为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包括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盘锦军分区首长、市质监局局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盘锦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主要职责
2.2.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优化配置应急资源、组织建设应急平台、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险时主要承担协调、技术支持、跟踪应急处置进展、应急值守、信息传达等工作。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派出或指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行使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职责。
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临时指定。副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现场指挥长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