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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1.3适用范围

  1.3.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适用《盘锦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称预案)。

  1.3.2本预案指导范围包括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1.3.3本预案适用于Ⅲ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伤害、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负责安全工作副市长、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组长为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组长包括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盘锦军分区首长、市质监局局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盘锦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网络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电信盘锦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主要职责

  2.2.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优化配置应急资源、组织建设应急平台、应急宣传、培训等工作;险时主要承担协调、技术支持、跟踪应急处置进展、应急值守、信息传达等工作。

  2.2.2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Ⅲ级及Ⅲ级以上事故:由市应急领导小组派出或指定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领导小组授权下,行使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职责。

  现场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临时指定。副指挥长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担任。成员由现场指挥长根据需要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2.2.3现场抢险指挥组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派专人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盘锦供电公司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专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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