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及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预算资金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应按照责任和义务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2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单位和部门应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辐射应急监测、辐射应急指挥、辐射应急救援等行动所需的车辆、仪器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7.3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4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处置辐射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加强专家咨询组的管理,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后,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服务。各县(区)要加强辐射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辐射事故的素质和能力。逐步形成由省、市、县(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7.5应急监测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
7.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建立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
7.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商请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派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8宣传、培训与演练
7.8.1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8.2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8.3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负责定期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以及铀矿冶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使环境受到辐射污染。
放射性物质: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