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辐射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9.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响应,由市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通过市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特别重大(Ⅰ级)响应还应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9.3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本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根据实践经验和教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对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
(6)对因辐射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后续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完成。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做好如下安置工作:
(1)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
(2)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3)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
(4)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调查评估
6.2.1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2.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辐射事故的建议。
6.2.3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省应急指挥部,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6.3社会保险机制
逐步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鼓励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辐射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