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指挥和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指挥和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监测、治安、医护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应急指挥;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8)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6应急监测
5.6.1应急监测组织
建立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省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调动异地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或请求省外辐射环境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5.6.2应急监测原则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等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5.6.3应急监测结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5.7信息发布
5.7.1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5.7.2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对一般性辐射事故,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为新闻报道提出建议。
(2)对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3)对影响重大的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
5.8安全防护
5.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有: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9应急响应终止
5.9.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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