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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3.2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通报事态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派出市应急指挥部部分领导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4)根据专家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后,请求省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给与支援,或通报相邻市(区)环保部门。

  (7)及时向省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及最终情况。

  5.3.3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响应时,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环保局响应程序和内容,负责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2)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3)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将情况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4.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及时上报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或拨打12369。

  (2)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应当立刻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件级别,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

  (3)市环保局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环保局,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省环保局视情报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4)市、县政府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5)特殊情况下,辐射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4.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从发现事故起30分钟内上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方式、主要污染物质、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势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处理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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