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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4.2.2环保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管管理,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1) 完善监管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和调查,严格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

  (2) 规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管、监测。对各类放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高活度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实行跟踪监督、监测;对各类源库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库区安全,及时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对重点辐射污染源实施有效监控。

  4.3预警

  4.3.1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黄色预警由事发本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辐射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和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启动本预案,辐射事故相关县(区)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启动:

  (1)发生各级别辐射事故;

  (2)发生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

  (3)发生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

  5.2应急响应分级

  5.2.1根据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5.2.2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3应急响应程序

  5.3.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市、县(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事发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属于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由本市政府负责处置,并立即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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