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4) 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5)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 市公安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3)市卫生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及其他疾病诊疗;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7)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8)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9)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12)市文化广电局:按照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13)盘锦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盘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及放射性污染的处置;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医学救援行动,支援部分辐射应急防护器材;协调驻盘部队、组织民兵及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14)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发现场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会治安保障。
各县(区)参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各县(区)级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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