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放射性污染造成盘锦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放射性物质泄漏使本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放射性污染造成本市境内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因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因放射性污染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3.1领导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3.1.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 市环保局局长、市环保局分管辐射工作副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
成 员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局、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3.1.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 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对跨市或超出本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省政府启动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