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盘锦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突发辐射环境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核技术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对盘锦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省内、外辐射事故;
(5)其他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