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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六、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移动气象台,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附则


  8.1盘锦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1.1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12-24小时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市陆地或沿海。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将出现暴雨天气或两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全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雪天气或1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暴雪天气。

  (4)干旱:全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它地区的。

  8.1.2Ⅱ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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