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减轻和消除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五、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省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