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各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农村气象机构,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3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随后补报详细情况。
4.2响应启动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海洋灾害时,海洋与渔业部门启动《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及船舶溢油污染时,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启动《盘锦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盘锦市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