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要求,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二、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发改委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大风、沙尘暴、霾等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由交通、公安、铁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海上大风、大雾引发的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由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海上运输、海洋作业安全、海洋渔业、海洋养殖业等由交通、海洋渔业和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市减灾委组织实施。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县级政府要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中)直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三、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灾害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一级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