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盘锦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二、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2县级应急指挥机制
三、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四、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五、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六、应急保障
七、预案管理
八、附则
8.1盘锦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名词术语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盘锦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盘锦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范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