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Ⅰ级、海啸Ⅰ级、海冰和赤潮灾害Ⅰ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各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转移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受灾地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2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风暴潮Ⅱ级、Ⅲ级、Ⅳ级警报,海啸Ⅱ级、Ⅲ级、Ⅳ级和赤潮Ⅱ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各县、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相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警报信息通知到海洋灾害危险区域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通知到有关涉海部门和涉海单位,转移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群众,采取紧急的应急措施。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尽量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省突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成因,及时分析灾害发展变化趋势,指导县、区政府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5.3预警处置的要求
5.3.1监测机构的处置要求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环境的监测,密切跟踪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和趋势,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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