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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六、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评估

  七、保障措施

  7.1监测措施保障

  7.1.1近岸监测

  7.1.2船舶监测

  7.1.3卫生和航空遥感监测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救援与装备保障

  7.4资金与物资保障

  7.4.1应急资金保障

  7.4.2应急物资保障

  7.5宣传、培训和演习

  7.5.1公众宣传

  7.5.2专业培训

  7.5.3预案演练

  7.6监督检查

  八、奖励与责任

  8.1奖励

  8.2责任追究

  九、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对我市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和谐盘锦,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监测中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在预报中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在预警中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统筹规划的原则。在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要按照重建规划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性生产、生活工作。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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