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市政府应当及时派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了解和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伤亡人员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经批准由事发地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由县(区)委宣传部负责处理。
(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5.5后期处置
(1)市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复发。
(3)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参与事件处置的县(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完全畅通。
(2)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3)加强现场应急指挥通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传递即时现场处置信息,为上级机关和领导的科学决策,有效地指挥现场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6.2物资保障
各地区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