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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2现场处置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地县(区)政府的主要任务:

  ①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②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负责人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③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县(区)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异地聚集行为,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①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4小时守护炸药库、毒品库、水源地、燃油库和加油站等要害部位,防止极少数人趁机滋事、制造事端。

  ④展开调查,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必要时公开揭露罪行,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全市调动警力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公安局下达通知执行。

  5.3信息报送及处理

  (1)信息采取及时报送的原则。市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市政府对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省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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