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现场处置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后,要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事发地县(区)政府的主要任务:
①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等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②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负责人面对面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③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县(区)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异地聚集行为,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①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②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3)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①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②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③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单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24小时守护炸药库、毒品库、水源地、燃油库和加油站等要害部位,防止极少数人趁机滋事、制造事端。
④展开调查,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⑤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必要时公开揭露罪行,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调动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需要全市调动警力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公安局下达通知执行。
5.3信息报送及处理
(1)信息采取及时报送的原则。市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省政府,同时通报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市政府对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省政府。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群体性事件,事发地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要在接到信息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