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确保预警工作取得实效。
4.1.2预警信息
下列事项属于预警信息范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或准备过程中的。包括可能发生具有一定规模的封堵公路、铁路和城市交通,以及冲击党政机关等非法活动的;可能发生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扰值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可能发生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的;发现非法进行串联、组织、煽动或者带头集资等活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发生规模性罢工、罢课、罢市等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在大型文化、体育、商贸活动中,可能出现聚众滋事或骚乱的。
(2)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企图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发生的由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
(4)20人以上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30人以上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且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信息传送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省政府;对可能属于较大(Ⅲ级)、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
4.2预警行动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各级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向事件涉及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通告,并考虑事件可能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省政府以及省政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