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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专兼职信息员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确保预警工作取得实效。

  4.1.2预警信息

  下列事项属于预警信息范围: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或准备过程中的。包括可能发生具有一定规模的封堵公路、铁路和城市交通,以及冲击党政机关等非法活动的;可能发生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扰值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可能发生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的;发现非法进行串联、组织、煽动或者带头集资等活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发生规模性罢工、罢课、罢市等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的;在大型文化、体育、商贸活动中,可能出现聚众滋事或骚乱的。

  (2)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介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企图激化人民内部矛盾,制造混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可能发生的由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

  (4)20人以上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30人以上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且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信息传送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省政府;对可能属于较大(Ⅲ级)、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的预警性信息,县(区)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

  4.2预警行动

  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各级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情况属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向事件涉及地区和部门发出预警通告,并考虑事件可能出现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节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省政府以及省政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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