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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全省范围或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暴狱事件;

  (4)聚众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5小时以下的,或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下停工的事件;

  (5)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8)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市内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

  (3)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举行聚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事件;

  (4)集体罢工、罢课、罢市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事件;

  (6)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事件;

  (7)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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