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2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8)出现全省范围或跨市(县、区),或跨行业的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暴狱事件;
(4)聚众阻断铁路、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5小时以下的,或阻挠、妨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下停工的事件;
(5)参与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8)已出现跨市(县、区)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9)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市内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集体暴力抗法,聚众袭击执勤民警或聚众殴斗、械斗等恶性事件;
(3)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举行聚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事件;
(4)集体罢工、罢课、罢市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事件;
(6)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事件;
(7)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