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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内发生的下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以及车站码头、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的;

  (2)聚众围堵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重要交通枢纽的;

  (3)聚众阻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5)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6)影响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7)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8)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9)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0)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1)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预防为主、及时化解原则;妥善处理、防止激化原则;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原则;正确引导、注重教育原则,依法、妥善、及时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2)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始终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保证事态得到控制的前提下,积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3)坚持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原则。紧紧抓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和谐盘锦做出积极努力。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2.1.1对由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件的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导向等方面的具体举措;

  (5)根据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各项处置要求和交办任务,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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