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盘锦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应急指挥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四、预防预警机制
4.1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2预警行动
4.3预案启动
五、应急响应程序
5.1启动
5.2现场处置
5.3信息报送及处理
5.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5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人员保障
6.5培训保障
七、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制定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全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政府依法、及时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消除和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积极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建设和谐盘锦创造良好、稳定的发展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信访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