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灾情、险情发生后,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营救受伤人员,并按安排撤离路线与措施将受威胁人员财产及时从灾害点和受其影响的危险区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镇乡、村、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如车辆、通讯设备、抢险用具等,并在每年汛期前进行检修、维护,保证装备的正常使用。
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划出一部分的准备金用于装备更新或作为灾害发生时的抢险应急资金。
(四)应急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的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的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五)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根据急应预案,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习,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八、后期安置
(一)灾民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置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经费和物资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灾情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意见和建议,上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