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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省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地质灾害发生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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