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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下述要求迅速逐级上报。

  (1)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

  (2)接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灾害所在地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4小时内速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2.灾害速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地质灾害灾情,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初步统计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出现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请求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挥或指导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作好应急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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