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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有效地进行控制和处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危险点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点。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规模按其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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