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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5000间。

  5.3.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级灾害主管部门上报灾情;请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少于10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少于1000间。

  5.4.2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2人以上(含2人),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少于50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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