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少于5000间。
5.3.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级灾害主管部门上报灾情;请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少于10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少于1000间。
5.4.2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2人以上(含2人),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少于500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