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报告时限要求
县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