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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4.2报告时限要求

  县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五、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对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请求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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