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盘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苇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自然灾害救助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员会、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盘锦供电公司及驻盘部队、市武警支队、盘锦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国家和省级紧急支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