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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4.9.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9.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6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和灾情信息。

  4.11.2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害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

  4.11.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4县(区)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县区,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和洪涝干旱造成损失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2应急结束

  4.12.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旱情,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五、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事发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中国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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