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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到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部门组织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强医疗队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一般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出现重大险情;

  (3)多县(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一县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做好预报和预测,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启动相应预案并按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应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指挥和调度

  4.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7.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7.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抢险救灾

  4.8.1出现水旱灾害或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

  4.8.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8.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8.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以备随时应用。

  4.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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