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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两条以上大型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决口;

  (4)多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在6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 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盘锦军分区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重要部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市财政局为救灾抢险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市民政局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市卫生局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强强化巡堤检查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驻点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大型河流一般河段及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多县(区)同时发生重大干旱,或一县发生特大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组强抢险救灾资金,市民政局组织救助灾民,市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利。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预案组强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按照分管区域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响应:

  (1)大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重要中小河流发生大洪水;

  (2)大型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重要中小河流一般堤防出现决口;

  (3)多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一县发生严重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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