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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2.1.3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政府首长担任指挥,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武装部为成员,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全市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也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5专家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专家组,由水利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汛情、旱情形势和气象、水文预报以及工程状况,评估防洪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及逃险转移方案等,为全市防汛抗旱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职责分工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及投资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生产防汛抗旱物资,协调交通部门组织调运。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同时负责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水文局:负责天气、水文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向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全面气象、水文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安全。

  市交通局:负责本部门的防灾救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调运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码头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市住建委:协助全市城市防涝抗旱规划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各通信运营分公司: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网络;抢修灾害损失的通讯设置,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上报灾情,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疾病防治及防疫工作。

  市农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市海洋与渔业局:协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我市防御台风预案,并组织、指挥船舶、海上设施的防风暴潮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盘锦供电公司:确保排涝、抗旱用电的供给,灾害期间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驻盘部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协助防汛抗旱抢险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汛情紧急时负有执行重大防洪任务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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