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全面启动灾情核查机制,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损毁校舍进行修复,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住建委、交通、供电、通信通讯、文化广播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交通、通信(讯)、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五)经信委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抗灾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六)农委、服务业委、发改委、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粮油及肉、蛋、 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市场监测、供应和调控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畜牧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饲草、饲料及时供应。要采取有效措施,监测、预防、控制灾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七)卫生部门要做好因雪灾冻伤、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及受损医疗卫生场所的恢复工作。
八、附则
8.1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暴风雪灾害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当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