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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情况、经验教训,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对房屋倒塌和受损居民、重点受灾企业、受灾农户、养殖户等实施有效救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全面启动灾情核查机制,统筹安排救灾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损毁校舍进行修复,恢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住建委、交通、供电、通信通讯、文化广播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交通、通信(讯)、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

  (五)经信委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抗灾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六)农委、服务业委、发改委、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做好粮油及肉、蛋、 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市场监测、供应和调控工作,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畜牧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确保饲草、饲料及时供应。要采取有效措施,监测、预防、控制灾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七)卫生部门要做好因雪灾冻伤、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及受损医疗卫生场所的恢复工作。

八、附则


  8.1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雪灾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暴风雪灾害救援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当制定雪灾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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