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
(四)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标准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
(五)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重点向一线、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六)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七)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各级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提高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纪发〔2009〕13号)要求,按照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90%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区)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