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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精神,现就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绩效工资。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对农村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由市、县(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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