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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盘锦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2010)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市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五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另四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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