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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通知

  附件:1、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名单(略)
  2、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

  附件2:
  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重点示范镇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动态地考核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镇工作积极性,营造你追我赶、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完成重点示范镇标准化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30个重点示范镇建设目标任务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四条 各重点示范镇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任务、重点示范镇规划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和《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建设标准(试行)》审核,经研究后予以确认,印发各镇执行。各镇上报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不得低于三年任务总量的1/3。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后不再变动,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个别项目的,在年度任务投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须经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报省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两类。其中,定量考核包括规划编制及执行、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旧城区改造提升、人口集聚和建成区规模6项内容;定性考核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信息建设和社会评价3项内容。两类合计9项内容,18项指标。其中:

  1规划编制及执行:包括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2项指标。

  2新区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2项指标。

  3新区保障性住房及进镇农民居住区建设: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和进镇农民安置总面积3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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