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市政府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五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另四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委派或更换。